6月7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其中提到:
新型儲能可作為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電力市場運營機構等有關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新型儲能項目,可轉為獨立儲能,作為獨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鼓勵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儲能項目,通過技術改造滿足同等技術條件和安全標準時,可選擇轉為獨立儲能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推進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280號)有關要求,涉及風光水火儲多能互補一體化項目的儲能,原則上暫不轉為獨立儲能。
鼓勵配建新型儲能與所屬電源聯合參與電力市場。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儲能項目,在完成站內計量、控制等相關系統改造并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情況下,鼓勵與所配建的其他類型電源聯合并視為一個整體,按照現有相關規則參與電力市場。各地根據市場放開電源實際情況,鼓勵新能源場站和配建儲能聯合參與市場,利用儲能改善新能源涉網性能,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隨著市場建設逐步成熟,鼓勵探索同一儲能主體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獨立、部分容量聯合兩種方式同時參與的市場模式。
加快推動獨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配合電網調峰。加快推動獨立儲能參與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鑒于現階段儲能容量相對較小,鼓勵獨立儲能簽訂頂峰時段和低谷時段市場合約,發揮移峰填谷和頂峰發電作用。獨立儲能電站向電網送電的,其相應充電電量不承擔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