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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怎樣的勞動保護義務

時間:2023-07-01 21:45:18    來源:法務網


【資料圖】

用人單位有怎樣的勞動保護義務?

根據《勞動法》第5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關于本條的理解,根據《勞動法條文說明》第47條的規定,《勞動法》第54條中的“國家規定”主要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一些國家標準,如《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勞動法》第54條要求企業提供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主要包括工作場所和生產設備。工作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噪聲、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報警裝置、通訊裝置、安全標志等。對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設施,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企業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等,必須經過安全評價認可。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企業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經過政府勞動部門安全認證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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