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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網訊】中創新航11-30日的公告顯示,公司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中創新航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的產品并進行賠償。中創新航表示,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上述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
該《民事判決書》顯示,中創新航除了要停止銷售相關產品,還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經濟損失263.25萬元,并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12.75萬元;中創新航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萬元。
2021年10月,根據中創新航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的資料顯示,寧德時代起訴中創新航、寧德市星元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針對“集流構件和電池”(ZL201810039458.6)提出知識產權侵權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