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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服務抽水蓄能 支持新型儲能建設

時間:2023-05-19 13:58:29    來源: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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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新能源及關聯產業協同發展的通知》,其中提到:

服務抽水蓄能快速推進

12.鼓勵具備資源條件的地、州、市一體規劃布局抽水蓄能與新能源項目,引進有實力的企業集團加快推進抽水蓄能項目建設。當項目符合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核準條件時,在電網具備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區域給予配套新能源規模支持,彌補抽水蓄能項目業主在前期推進中投入。

13.為使項目業主在抽蓄項目建設期間有收益,項目開工當年承諾年度入統投資2億元以上,配置抽水蓄能裝機規模25%的新能源規模;第1臺發電機組并網后,再配置25%的新能源規模。核準后3個月內開工的項目,每提前1個月開工額外給予5萬千瓦新能源規模。2023年9月底前具備核準條件的抽水蓄能項目,每提前1個月額外給予5萬千瓦新能源規模。

14.配套新能源建設規模要與系統調節能力相結合。在抽水蓄能項目建成前,分批申報配套新能源規模的,需按新能源規模的20%配建2小時時長的儲能規模;在抽水蓄能項目建成時一次申報新能源規模的,無需配置儲能。新能源項目申報時,項目業主承諾新能源項目及抽水蓄能項目合理建成期限。如項目未履諾建成,每延遲1個月,并網調試后發電出力上限在并網容量基礎上減少20%,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支持共享儲能和新型儲能建設

15.鼓勵各類投資主體在負荷密集接入、大規模新能源匯集、大容量直流饋入、調峰調頻困難和電壓支撐能力不足的關鍵電網節點建設集中式共享儲能。通過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獨立儲能容量電價和調峰、調頻、備用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擴大峰谷電價價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儲能合理投資回報。

16.共享儲能項目規模不小于5萬千瓦/20萬千瓦時(4小時儲能時長),通過出售、租賃調峰容量等共享服務回收建設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儲能電站容量租賃給新能源場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儲能作為并網條件。新能源項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儲能設施具備獨立計量、獨立控制條件的,可通過技術手段改造轉為獨立儲能或共享儲能。

17.租賃共享儲能規模的新能源企業,需和共享儲能項目企業簽訂不低于5年的租賃協議或合同。配套的儲能需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同步投運。在新能源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租賃的配套儲能容量和相關技術指標不低于項目備案(核準)文件要求。充分發揮儲能電站在調峰、調頻等方面的優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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