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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將符合專項規劃

時間:2022-04-20 15:14:18    來源:國際能源網/氫能匯

4月18日,北京市發布《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對加氫站建設提出四大要求:

一是加氫站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已經納入規劃的加氫站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二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四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齊全、準確的項目建設檔案。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不同建設階段,加氫站運營過程中需要辦理的相應手續。

項目開工建設前辦理下列手續

1、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項目備案;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對項目進行環評管理;

2、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

3、應急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4、氣象部門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5、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許可證》;

6、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原文如下:

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

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建設管理程序,確保氫能產業健康發展,本著科學合理、安全規范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本市氫能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包括新建、改擴建)的建設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和加氫合建站。加氫合建站分為加油加氫合建站(既為汽車的油箱充裝汽油或柴油,又為氫燃料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加氣加氫合建站(既為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又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和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為汽車的油箱充裝汽油或柴油,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市加氫站的建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應急、市場監管、公安交管、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加氫站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加氫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規劃中涉及城市空間資源的內容,應當納入本市相應層級的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 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應當符合本市加氫站發展規劃。已經納入規劃的加氫站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齊全、準確的項目建設檔案。

第三章 新建加氫站管理程序

第十條 新建加氫站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加油加氫合建站和加氣加氫合建站、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

第十一條 加氫站建設用地應為本市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城鄉建設用地,并經依法完成登記的土地。項目單位依法向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取得加氫站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國家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或劃撥形式取得。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加氫站建設經營需辦理的手續

(一)項目可行審查

城市管理部門結合本市加氫站發展規劃,對項目位置、場地條件、服務對象等內容進行可行審查。

(二)項目開工建設前辦理下列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項目備案;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對項目進行環評管理;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出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

應急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氣象部門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公安交管部門辦理《影響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許可證》;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項目開展建設,竣工驗收后辦理下列手續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驗意見》、《不動產權證》,完成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依法、依職責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辦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氣象部門出具《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

生態環境部門對加氫項目環保驗收進行綜合監管;

應急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依法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辦理《營業執照》;

交通部門辦理加氫站開設道口占掘路行政許可手續;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管理模式,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涉及加氫加氣合建站加氣部分的氣瓶(罐)及管線新(改、擴)建的,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燃氣汽車加氣站);

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加氫合建站中的加油(氣)站建設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改(擴)建加氫站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加氫站改(擴)建

(一)手續完善的加氫站建(構)筑物改(擴)建,直接辦理規劃、土地、立項等前期建設手續。經應急、消防、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氣象部門審查并驗收合格后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運營。

手續完善的加氫站設施、設備類(儲氫壓力容器、壓力管線、壓縮機、加氫機等)改造,經生態環境、應急、消防、市場監管部門審批并驗收合格,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運營。

(二)手續不完善的加氫站,原則上只能進行設施、設備涉及安全、環保的項目改(擴)建,并經生態環境、應急、消防、市場監管部門審批、驗收后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建(構)筑物、設備設施改(擴)建工程,需在補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如確需改造,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既有加油站進行加油加氫合建

(一)本市國有、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既有加油站均可進行加氫加油合建,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1.已經納入加氫站發展規劃;

2.既有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齊全;

3.增加的加氫設備、設施與現有加油設施實現物理隔絕,并與加油、周邊建(構)筑物等保持規范要求的安全間距。

(二)有新增建(構)筑物的,辦理手續同新建加氫站。

(三)沒有新增建(構)筑物的,辦理下列手續:

1.項目可行審查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加氫站規劃布局,對項目位置、場地條件等內容進行可行審查。

2.項目開工建設前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及建設工程規劃手續,但應出具規劃意見和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其中,規劃意見要明確說明該項目符合當前規劃、加氫站設計方案符合現行設計規范要求等內容,無需規劃許可手續。

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項目備案;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要求對項目進行環評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應急部門指導企業組織加氫站《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專家審查,并出具專家組審查意見;

應急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氣象部門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3.項目開展建設,竣工驗收后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依職責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

氣象部門出具《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

生態環境部門對加氫項目環保驗收進行綜合監管;

應急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氣瓶充裝許可證》,依法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城鎮燃氣管理辦法,參照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管理模式,辦理《燃氣經營許可》(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

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既有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進行加氫加氣合建,既有加油加氣合建站進行加油加氣加氫合建,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執行。

第五章 內部加氫站建設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 內部加氫站是指為公交、環衛、物流等公共服務車輛提供加氫服務,以及利用企業或產業園(區)內部自有或租賃場地建設,且不向社會車輛提供經營服務的加氫站。

第十八條 內部加氫站無需辦理《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等經營手續,經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審查通過并備案后即可運營。其他辦理手續同本辦法既有加油站進行加氫加油合建相關規定,如對社會車輛提供商業化加氫服務保障,按照本辦法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無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合同或租賃協議的土地,原則上不能進行加氫站建設。確需建設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不得辦理各類審批許可。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官方解讀:

《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

一、制定依據

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有關要求和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的工作任務,推動完成《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規劃(2020-2025年)》和《北京市氫能產業實施方案(2021-2025年)》的加氫站發展目標,規范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的建設運營管理工作,特制定《北京市氫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建設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建設管理辦法》共二十一條,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規劃和建設,明確了新建、改(擴)建加氫站和內部加氫站的建設管理程序。

(一)明確分類

《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加氫站和加氫合建站。加氫合建站分為加油加氫合建站(既為汽車的油箱充裝汽油或柴油,又為氫燃料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加氣加氫合建站(既為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又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和加油加氣加氫合建站(為汽車的油箱充裝汽油或柴油,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或液化天然氣,為氫燃料電池汽車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場所)。

(二)基本要求

《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了加氫站建設的規劃和建設基本要求。一是加氫站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市加氫站專項規劃。已經納入規劃的加氫站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二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三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并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四是加氫站新建和改(擴)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項目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齊全、準確的項目建設檔案。

(三)管理程序

城市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市加氫站的建設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應急、市場監管、公安交管、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加氫站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了新建加氫站的定義、土地獲取和使用要求及加氫站建設和經營分階段所需辦理手續。

《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了手續完善和手續不完善的加氫站改(擴)建項目的管理要求和審批流程,提出了既有加油站進行加氫加油合建所需滿足的條件:一是已經納入加氫站專項規劃。二是既有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等“兩證一照”經營手續齊全。三是增加的加氫設備、設施與現有加油設施實現物理隔絕,并與加油、周邊建(構)筑物等保持規范要求的安全間距。同時,《建設管理辦法》按照有無新增建(構)筑物對既有加油站進行加氫加油合建所需辦理手續情況進行了區分。

《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了內部加氫站的定義,明確了內部加氫站無需辦理《營業執照》、《氣瓶充裝許可證》和《燃氣經營許可》(氫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等經營手續,經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審查通過并備案后即可運營。其他辦理手續同《建設管理辦法》既有加油站進行加氫加油合建相關規定,如對社會車輛提供商業化加氫服務保障,按照《建設管理辦法》完善相關手續。無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合同或租賃協議的土地,原則上不能進行加氫站建設。確需建設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請市政府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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