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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時發現遺漏事項的,可就未申請事項再次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但是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仲裁裁決書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裁決書中的相關內容。 但是對于一裁終審的案件有不同的規定。由于一裁終審的案件是在裁決書作出之日就發生法律效力了,那么對于生效的裁決書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生效的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