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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商報頭版 | 壓實主體責任 落實防范舉措 我市出臺各類高層建筑消防安全“30條”

時間:2023-05-17 07:44:42    來源:義烏城市網


【資料圖】

為全面助推壓實高層建筑主體責任,5月15日,市整治辦結合義烏實際,制定出臺各類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30條”。

當前,我市正在大力推進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專項行動,高層建筑是此次百日整治行動的六類重點消防隱患攻堅領域之一。

高層公共建筑方面,就消防安全責任制、防火檢查、逃生疏散、消防設施配備等10個內容進行明確。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面須保持暢通,并設置明顯標志;管理、使用單位要制定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主要入口、電梯口張貼防火公約和逃生疏散路線;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等。

高層住宅小區要求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樓長制,每棟高層住宅建筑設立1名消防安全樓長,負責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單位應在管理區域內道路預留足夠的消防車道寬度,對消防車通道、消防登高面應實行標志、標線和標識管理,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道出入口,應保證火災時能立即打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業主私自堆放雜物。根據要求,總戶數超過2000戶的高層住宅小區,應當至少設置2個微型消防站。

高層公寓需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裝備器材,開展日常訓練,發生火災時做到“1分鐘響應啟動、3分鐘到場撲救、5分鐘協同作戰”的要求。滅火器、消火栓、自動消防設施等消防設施按要求設置,做好明顯標志,附帶使用操作說明,顯示日常狀態標識并保持完好有效;公寓內按要求配備消防“四小件”。同時,禁止在高層公寓內違規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禁止在高層公寓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燃氣部位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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