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46條,對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提出全面要求。
一是在總則中明確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即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與本機構信息科技戰略目標相適應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體系,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發的風險。
二是在信息科技外包治理中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組織和職責、外包戰略、外包禁止、服務提供商管理策略、外包分類、外包分級管理、退出策略等提出明確要求。
三是對信息科技外包準入提出監管要求,包括準入前評估、盡職調查、合同等進行了規定,并對非駐場集中式外包、跨境外包、同業和關聯外包提出附加要求。
四是明確信息科技外包監控評價要求,對外包過程監控、效能和質量監控、服務監控及評價、服務提供商經營監控、異常糾正、關聯外包評價、外包終止做出規定。
五是規范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對外包風險識別與評估、業務連續性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集中度風險管理、非駐場外包實地檢查、年度風險評估和審計提出要求。
六是對監管機構實施外包監督管理做出規定,包括事前報告要求、重大事件報告、監管評估和監督檢查、風險監測、監管干預、實地核查、監管問責等內容。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所適用的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將原本由自身負責處理的信息科技活動委托給服務提供商進行處理的行為。除了上述外包行為以外,隨著近年來銀行保險機構在各個領域與第三方的合作越來越多,其中不少合作涉及機構重要數據和客戶個人信息處理,為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加強第三方合作當中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不當使用,對銀行保險機構與其他第三方合作當中涉及銀行保險機構的重要數據和客戶個人信息處理的信息科技活動,需按照《辦法》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那么,銀行保險機構實施信息科技外包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該負責人介紹,一是不得將信息科技管理責任、網絡安全主體責任外包;二是以不妨礙核心能力建設、積極掌握關鍵技術為導向;三是保持外包風險、成本和效益的平衡;四是保障網絡和信息安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五是強調事前控制和事中監督;六是持續改進外包策略和風險管理措施。 (鄭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