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江蘇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2022年光伏發電市場化并網項目開發建設工作的通知》,正式開啟江蘇省今年的市場化規模申報工作。根據文件
1、建立:項目儲備庫、項目實施庫,所有申報項目首先納入項目儲備庫;
2、項目儲備庫條件
項目基本信息、投資項目備案證、土地租賃(框 架)協議的項目
3、項目實施庫條件
1)已納入儲備庫并在申報平臺中上傳投資項目備案證
2)正式土地租賃協議、配套新增調峰能力方案、項目建設承諾函
3)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水利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或相關文件
4、電網建設
省電力公司要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布局服務光伏送出的重點網架工程。
5、配套調峰能力應滿足條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投產的項目
2)配套新增調峰能力方案為現役供熱氣電和煤電機組調峰靈活性改造的,應提供與相關電廠簽訂的合作(購買)協議;
3)配建新型儲能的, 應同步上傳投資項目備案證、用地預審意見或自然資源部門出具 的支持性意見,購買或合建新型儲能的,還需同步提供購買協議。
4)建設要求、認定標準、新型儲能電站性能和運營管理等相關要求 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2021年光伏發電項目市場化并網有 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能源發〔2021〕949號)執行。詳見《江蘇市場化光伏項目開始申報:配8%~10%*2h儲能!》
儲能配比要求:長江以南地按照功率8%及以上比例配建調峰能力(時長兩個小時,下同);長江以北地區原則上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建調峰能力。
儲能設施運行期內容量衰減率不應超過20%,交流側效率不應低于85%,放電深度不應低于90%,電站可用率不應低于90%。
儲能規模認定
1)新型儲能、抽水蓄能電站按照裝機規模認定新增調峰能力。
2)壓縮空氣儲能按其實際運行效率與抽水蓄能電站效率比值為系數乘以裝機規模認定新增調峰能力。
3)現役供熱氣電的新增調峰能力按照全廠一臺機組測算,以容量的50%作為基準值,申報電廠的全部供熱機組均須具備在50%以下連續穩定運行能力,長江以北供熱氣電按照低于基準值部分乘以0.4認定為新增調峰能力,長江以南供熱氣電按照低于基準值部分乘以0.2認定為新增調峰能力。
4)30萬千瓦級、60 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調峰能力分別按照容量的35%、30%作為基準值,長江以北煤電機組按照低于基準值部分乘以0.5認定為新增調峰能力,長江以南煤電機組按照低于基準值部分乘以0.4認定為新增調峰能力。
5)對于以合建方式落實調峰能力要求的,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各自新增調峰能力;以購買方式落實調峰能力要求的,根據購買合同中簽訂的調峰能力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