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信息 >  >> 
海關總署:7月5日起,“中國—新西蘭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升級功能上線運行

時間:2023-07-05 10:17:36    來源:北京商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訊(記者方彬楠冉黎黎)7月5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中國與新西蘭原產地電子聯網升級有關事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顯示,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合規通關,自2023年7月5日起,“中國—新西蘭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升級功能上線運行,全面實現在《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項下新西蘭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以下統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傳輸。

公告顯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憑新西蘭簽發的原產地證明申請享受RCEP或者《中新自貿協定》協定稅率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時,無需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對于系統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明電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人可以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明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明;自2024年1月1日起,進口人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

同時,進口人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在申報進口時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明紙質文件。出口申報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辦理。該公告自2023年7月5日起實施。自該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4號廢止。

關鍵詞:

X 關閉

X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