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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區別為:計算對象不同、計算時間不同、及時性不同。
2、一、計算對象不同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是利用過去若干個按照時間順序排列起來的同一變量的觀測值并以時間順序數為權數,計算出觀測值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這一數字作為預測未來期間該變量預測值的一種趨勢預測法。
3、2、移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按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明細分類核算時,以各批材料收入數量和上批結余材料數量為權數,計算材料平均單位成本的一種方法。
4、二、計算時間不同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根據本期期初結存存貨的數量和金額與本期存入存貨的數量和金額,在期末以此計算本期存貨的加權平均單價。
5、2、移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每購進一批材料需重新計算一次加權平均單價,據以作為領用材料的單位成本。
6、三、及時性不同加權平均法:加權平均法不利于核算的及時性,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期末存貨價值與現行成本有較大的差異。
7、2、移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利于核算的及時性,在物價變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期末存貨價值與現行成本差異較小。
8、加權平均法公式:加權平均單位成本=(結存存貨成本+購入存貨成本)/(結存存貨數量+購入存貨數量)。
9、移動加權平均法公式:移動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本次收入前結存商品金額+本次收入商品金額)/(本次收入前結存商品數量+本次收入商品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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