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北京市經信局發布了《關于開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的通知》,將對940輛車按使用年限發放獎勵資金,最高的是31噸以上重型貨車(系統額定功率≥110kW),第一年市級獎勵資金是每輛54.6萬元/輛,在四年中給予不同的獎勵資金。
(相關資料圖)
以下為原文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關于開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的通知
京經信發〔2023〕9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科學有序發展,加快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建設,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按照《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實施方案和第一年度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實際情況,現就開展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工作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方式
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主要采取“應用場景示范+‘示范應用聯合體’申報”方式實施,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結合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年度任務,明確應用場景并向社會公布,由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組成“示范應用聯合體”進行申報,通過第三方機構評審后擇優予以支持。
二、應用場景
(一)省際間專線貨運
在京津冀范圍內,支持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燃料電池重型載貨汽車,開展省際間各類物資運輸示范應用,重點推廣北京-天津、北京-唐山等貨運專線。
(二)城市重型貨物運輸
在本市及周邊地區,支持總質量12噸及以上的燃料電池重型載貨汽車,開展水泥混凝土、渣土及砂石骨料等重型貨物運輸示范應用。
(三)城市物流配送
在本市及周邊地區,支持總質量12噸以下的燃料電池中輕型載貨汽車,重點圍繞城市生活保障,開展城市冷鏈物流配送、城市普通物流配送示范應用。
(四)城市客運
在本市及周邊地區,支持10米以上燃料電池大型客車,開展城市觀光、旅游接駁、高校及企事業單位班車通勤、科技產業園區擺渡等客運示范應用。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
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由“示范應用聯合體”申報。“示范應用聯合體”由燃料電池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牽頭,會同燃料電池系統企業、車輛運營企業、加氫站運營企業組成。
(二)基本條件
“示范應用聯合體”各組成企業需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具有承擔示范應用項目的條件和能力,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三)項目申報要求
“示范應用聯合體”各組成企業需簽署合作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對于任何一個示范應用項目,一個燃料電池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只能通過組建一個“示范應用聯合體”、一個燃料電池系統企業只能通過參與一個“示范應用聯合體”的方式進行申報。
四、申報方式
“示范應用聯合體”按照《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填寫項目申報書并加蓋各組成企業公章,準備相關材料,將電子版及紙質版(加蓋公章)申報材料(1式6份)報應用場景主要相關區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主管部門。區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將《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表》及上述申報材料于2023年4月25日17:30前報送至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五、項目遴選
由第三方機構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組織相關專家對“示范應用聯合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擬承擔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支持方式
對“示范應用聯合體”根據任務完成情況給予資金支持,主要包括車輛推廣獎勵、車輛運營獎勵、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關鍵零部件創新獎勵等。
七、監督考核
承擔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的“示范應用聯合體”牽頭企業需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簽署考核任務書,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示范應用項目,達到中央考核要求。整車及關鍵零部件等基礎信息和車輛運行數據需無條件接入指定的第三方平臺。每個燃料電池汽車整車制造企業在第二年度內示范的車輛,本年度車均用氫行駛里程需超過1萬公里,此后兩年每年度的車均用氫行駛里程需超過1.25萬公里,且車輛在示范城市群內用氫行駛里程比例需達到80%以上。不簽署考核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承擔示范應用項目。
八、聯系方式
政策咨詢聯系人: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吳志全 55578303
市財政局 張 鑫 55592204
材料(電子版)提交郵箱:wuzhiquan@jxj.beijing.gov.cn
材料(紙質版)提交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六里橋南里甲9號首發大廈A座406室
材料接收聯系人:王圣鼎 57079847
附件:1.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
2.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指南
3.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申報書
4.2022-2023年度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推薦表
5.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車輛信息接入指南
6.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金支持細則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2023年4月11日
附件6
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金支持細則
一、支持標準及申報要求
(一)車輛推廣獎勵
以當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為一個核算年度,對納入并完成示范應用項目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中央獎勵1:1(具體詳見附表)的標準安排市級車輛推廣獎勵資金。對示范期內用氫行駛里程未滿3萬公里的燃料電池汽車,在示范期結束后,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全額追回市級車輛推廣獎勵資金。
整車制造企業需按照扣除車輛推廣獎勵資金的價格銷售,在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由整車制造企業向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提交車輛推廣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非本市注冊的整車制造企業須委托一家在京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財政資金書面申請書、收款賬戶信息;
2.整車制造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復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整車制造企業公章。
(二)車輛運營獎勵
以當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為一個核算年度,對納入并完成年度示范應用項目的燃料電池汽車,對輕型車輛(總質量4.5噸以下)、中重型車輛(總質量4.5噸及以上,含客車),分別按照0.3萬元/萬公里、1萬元/萬公里的標準給予運營獎勵,在每個核算年度內車均最低用氫行駛里程滿足要求后,方可享受運營獎勵,每個核算年度車均用氫行駛里程以6萬公里為獎勵上限,超出部分可結轉至以后年度。車輛運營獎勵資金按照應用場景內車輛用氫行駛里程總和,以萬公里為單位取整計算。
在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車輛運營企業結合燃料電池汽車在核算年度內用氫行駛里程情況,向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提交車輛運營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財政資金書面申請書、收款賬戶信息;
2.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車輛運營企業公章。
(三)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
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辦發〔2020〕257號)執行。
以當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為一個核算年度,在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由加氫站建設企業向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提交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財政資金書面申請書、收款賬戶信息;
2.加氫站建設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加氫站站內設備設施、土建工程完成消防、環境、氣象、住建等部門核查驗收的證明文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加氫站建設企業公章。
以當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為一個核算年度,在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由加氫站運營企業向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提交加氫站運營補貼資金申請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財政資金書面申請書、收款賬戶信息;
2.加氫站運營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蓋加氫站運營企業公章。
加氫站運營補貼申報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求調整。
(四)關鍵零部件創新獎勵
對符合中央要求的關鍵零部件研發及推廣給予市級獎勵,獎勵標準按中央獎勵標準1:1執行,具體標準、細則等待中央政策明確后另行研究發布。
二、資金撥付
(一)車輛推廣和運營獎勵
市級車輛推廣和運營獎勵資金在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通過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獎勵資金下達后1個月內撥付。其中車輛推廣獎勵資金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撥付至整車制造企業(或前述銷售機構),運營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撥付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撥付至車輛運營企業。未通過中央年度考核,當年度市級車輛推廣和運營獎勵資金不再撥付。通過中央年度考核后,中央推廣獎勵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撥付。
燃料電池乘用車暫不列入市級車輛推廣和運營獎勵支持范圍。燃料電池環衛車、燃料電池公交車、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燃料電池汽車,不享受市級車輛推廣和運營獎勵。
(二)加氫站建設補貼
市城市管理委根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辦發〔2020〕257號),以加氫站內壓縮機12小時的額定工作能力為基準,將加氫站劃分為額定工作能力≥1000kg和額定工作能力≥500kg兩類,結合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審核結果,經現場核查及專家評審,審定加氫站建設補貼資金規模及企業名單,于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撥付至加氫站建設企業。
(三)加氫站運營補貼
市城市管理委根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料電池汽車車用加氫站建設和運營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辦發〔2020〕257號),結合北京交通發展研究院審核結果,經線上初篩、現場核查、線下審核和專家評審,審定加氫站運營補貼資金規模和企業名單,于每個核算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撥付至加氫站運營企業。
加氫站運營補貼撥付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求調整。
中央氫能供應獎勵資金,在京津冀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通過中央年度考核,且中央獎勵資金下達后1個月內,由市城市管理委撥付至加氫站運營企業。
三、附則
申報企業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針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企業,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門取消申領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