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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兩個公司都要支付勞動報酬

時間:2022-01-27 10:52:00    來源:工人日報

臺各要素公司是關聯企業,對快遞小哥構成混同用工。快遞小哥主張各關聯公司對欠付勞動報酬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回顧】

快遞小哥金某于2019年12月起從事某貨運公司郵件派送工作,與貨運公司協商簽訂服務合同及具體報酬事宜。

后來,某商務公司與該貨運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合同顯示商務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將快遞業務轉讓給貨運公司。

金某于2020年6月1日離職,但其4月至6月的勞動報酬并未取得。他找到貨運公司,想要回勞動報酬,但貨運公司卻讓金某去找商務公司,而商務公司又讓金某去找貨運公司。金某申請勞動仲裁,向商務公司、貨運公司追索勞動報酬。仲裁部門不予受理后,金某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

金某代理律師認為,貨運公司與商務公司存在投資人同一及財務混同情形,金某除從貨運公司取得報酬外,也接受過商務公司工作指派,二公司基于混同用工對勞動報酬等應承擔連帶責任,均需支付金某勞動報酬。

兩家公司互相推諉,均認為不該由已方支付金某勞動報酬。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某從事快遞派送工作,并由貨運公司出面對其進行管理并支付報酬。商務公司此后與貨運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明確其作為特許服務商,將相關業務“發包”給其關聯公司貨運公司,而金某工作內容等未發生任何變化,商務公司、貨運公司對金某構成混同用工,金某主張兩公司連帶支付其勞動報酬于法有據。

【審判結果】

兩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混同用工是指勞動者已經與一家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由于主觀或者客觀原因,該勞動者又被抽調、委派、借調到該企業的關聯方工作,與該企業的關聯方同樣建立了勞動關系,從而導致該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用工主體出現混亂的一種社會現象。

許多企業表面上看起來并無關聯,但往往存在管理人員是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或高管交叉任職、業務、財務均呈混淆狀態,甚至共用一個財務、一個賬號等現象。臺將物流、區域配送等項目模塊拆分時,諸如本案中的貨運公司與商務公司均會成為其生產要素運營管理中的一個環節。

作為臺要素企業,一般由貨運公司提供物流服務,商務公司提供網點經營及區域配送服務,通常不會產生業務交叉或移轉。但本案中,法院通過對勞動者的工作管理、報酬支付等調查,以及貨運公司、商務公司人員結構、經營范圍、投資股東及財務運作等分析,發現二公司實為關聯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裁判給快遞小哥工資取得權予以充分保護,也對混同用工等不規范行為進行應有規制,對倡導新業態勞動用工模式健康有序運行起到有力促進作用。(本報記者 黃洪濤 本報通訊員 蘇法萱)

關鍵詞: 混同用工 快遞小哥 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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