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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完善增量配電網價格管理有關事項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2022-06-07 05:48:1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極星智能電網在線訊:為促進增量配電網業務健康有序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22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起草了《關于完善增量配電網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關于完善增量配電網價格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

(公開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增量配電網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適應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22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完善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量配電網用戶用電價格機制

(一)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按用戶用電類別、電壓等級執行相應的電價政策。

1.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電價格嚴格按省級電網目錄銷售電價標準執行。

2.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原則上要全部進入電力市場,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直接向發電企業或售電公司購電,下同)。參與市場交易直接購電的電力用戶用電價格由電能量交易價格、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輔助服務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

3.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的工商業用戶,由增量配電網代理購電。增量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輔助服務費用等,下同)、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組成。增量配電網企業可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購電,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無低價電源用于保障性供應而需省級電網、地方電網統一代理購電的,省級電網、地方電網應予代理,并執行相關電網代理購電價格。2022年12月31日前,增量配電網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價格〔2021〕1239號)執行,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原則上不得高于省級電網公布的代理購電用戶電價。

(二)配電價格定價方法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價格規〔2019〕348號)執行。其中,“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包含電度輸配電價、容(需)量電價。當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標準調整時,增量配電網各電壓等級的配電價格最高限價標準相應調整。支持增量配電網在保證配電區域內用戶平均配電價格不高于按最高限價法確定的配電價格水平情況下,采取靈活的價格策略,探索新的經營模式。

(三)增量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由增量配電網代收、省級電網代繳。高可靠性供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增量配電網與上一級電網結算制度

增量配電網應按規定與上一級電網結算電能量電費、輸配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

(一)電能量電費的結算。增量配電網用戶參與市場交易直接購電達成的電量,按電能量交易價格結算電能量電費;增量配電網通過參與場內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購電的,按自主購電價格結算電能量電費;通過省級電網、地方電網統一代理購電的,按相關電網代理工商業購電價格結算電能量電費。

(二)輸配電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輸配電費結算,按照桂發改價格規〔2019〕348號文件確定的方式執行。輔助服務費等其他規定費用的結算,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增量配電網內執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電量,按上網電價由低到高優先用于保障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剩余且暫時無法放開的電量,可作為增量配電網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電量來源。增量配電網區域內列入試點范圍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與電力用戶開展就近交易時,用戶僅支付所使用電壓等級的配電價格,不承擔上一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

(二)增量配電網依照第一條第一項第3目規定通過省級電網、地方電網代理購電的,須履行委托代理手續,于每月15日前向委托的省級電網、地方電網提供前一月購售電量實際值及次月購售電量預測值,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委托的省級電網、地方電網提供次年購售電量預測(含代理購電和市場直接交易數據,下同),主要通過參與中長期交易穩定電能量市場交易價格。根據電力市場交易實際需要變動提供時間的,由委托的省級電網、地方電網通知增量配電網。代理購電偏差考核等其他未盡事宜由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協商明確。

(三)2022年以來,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上一級電網代理購電電費暫按2021年全年度集中競價交易統一出清加權平均價格預結算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法進行電量電費清算,多退少補。

(四)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增量配電網價格監管制度,對當地增量配電網信息公開、電費結算、服務質量等進行嚴格監管,及時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其余未盡事宜按照發改價格〔2017〕2269號、桂發改價格規〔2019〕348號等文件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將相應進行調整。

關鍵詞: 有關事項 輸配電價 上網電價 電壓等級 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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