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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戶口本上卻已婚,應該帶著身份證、戶口本和村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戶口本信息更正。2.《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3.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4.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