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持有相關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電氣焊作業;
(相關資料圖)
2.未經辦理動火作業內部審簽手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動火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沒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監護人(監火人)不到位的,不準電氣焊;
3.焊工不了解電氣焊現場周圍情況、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電氣焊;
4.盛裝過可燃氣體、油類等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管道,未經徹底置換清洗排除危險性前,不準電氣焊;
5.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電氣焊;
6.在高處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準電氣焊;
7.電氣焊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準電氣焊;
8.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不準電氣焊;
9.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不準電氣焊;
10.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電氣焊。
后宅街道安全生產綜合治理辦公室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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