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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銀行存款函證審計準則明確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2、并且即使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而不實施函證,也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序,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3、(二)應收賬款函證審計準則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
4、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5、作用:函證可以為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
6、 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的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fā)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于A公司存款的說明。
7、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的會計記錄。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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