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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訊息:微信回了個“OK”表情,他竟成被告…

時間:2023-06-25 15:00:24    來源:義烏城市網


(資料圖片)

如今社交網絡流行

表情符號在借債糾紛中

能否作為證據?

近日

男子因在微信上回復“OK”表情

成為被告,引發關注

案情回顧報道稱,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與劉某云商量其子劉某偉借款的還款事宜,郭某某發微信消息要求劉某云成為其子劉某偉借款事務的債務擔保人,對此消息劉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個“OK”的微信表情手勢。后因借款人劉某偉并未償還有關欠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將劉某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其父親劉某云以逾期未歸還債務為由,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本金159118.4元和利息7907.88元的還款責任。法院審理過程中,劉某云對原告提出的其作為劉某偉債務擔保人的事實提出異議,認為其回復“OK”微信表情手勢是在兩三天后,沒有義務償還其子劉某偉向原告郭某某借的欠款。江西省定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云對原告要求其作為被告劉某偉借款事務的債務擔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復“OK” 微信表情手勢,表明其同意作為此筆債務的擔保人,其有義務在被告劉某偉逾期未償還借款時承擔借款償還責任。最終,雙方同意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劉某云與被告劉某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并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原告郭某某相關借款。

表情符號成為“呈堂證供”案件日益增多

據2022年6月江蘇高院發文科普,經檢索裁判文書網,2018年以來,全國共有158起以表情符號作為證據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顯。那么,對于表情符號的司法認定,實踐中有什么樣的困難?表情符號的表意解讀具有較強主觀性,缺乏統一標準,法院難以精準“翻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在廣東地區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中,承租方劉某某在租賃期滿后,面對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繼續承租,也不表示搬離案涉房屋,只是回復了一個“太陽圖片”表情符號。后雙方就該表情是否代表達成加租合意產生分歧,出租方起訴至法院并據此主張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中,被告馬某某因與原告劉某某發生矛盾,便通過微信向劉某某發送了多個“炸彈圖片”的表情符號表達情緒,劉某某認為該表情系人身威脅之意,于是訴至法院要求馬某某進行賠禮道歉,后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此外,同一表情符號在不同手機設備中也會存在顯示差異,如蘋果IOS系統中的“尷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統中顯示為“開心大笑”,極易造成雙方理解誤差。

犯罪暗語甄別難

效力認定存分歧

部分“黃賭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號替代敏感詞表達隱喻含義以逃避偵查。如某組織賣淫罪案中,賣淫人員以“笑臉”表情符號代指嫖娼人員,向上線報送交易數量。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創建4個聊天群,宣傳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藥、催情藥等違禁物品,同時為了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打擊,潘某某在聊天群內與買家使用“糖果”“酒杯”等符號代指違禁藥品并進行交易。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將表情符號作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以增加識別、打擊難度。如某詐騙罪案中,犯罪分子打著微商的幌子,以抽獎為名引誘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過微信發送“剪刀石頭布”表情參與猜拳游戲,之后利用作弊軟件使受害者誤以為自己取勝,“自愿”通過所謂的“中獎低價”購買劣質、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妝品等,涉及受害人900余人,案值720余萬元。不同法院對表情符號是否具有證據效力持不同意見。如廣州中院在一起倉儲合同糾紛案中認為,表情符號是輔助表達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視化圖像,不能僅憑表情符號而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承諾,故沒有認定當事人發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而廈門中院在一民間借貸糾紛中則認為,根據日常交流習慣和聊天語境,當事人發送的“OK”表情符號應視為對對方請求的同意,并據此作出裁判。此外,對具有中性含義的表情符號也存在不同理解。如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賣方將未結算款項明細通過微信發送給買方,買方僅回復“別說話”的表情符號,一審法院認為買方未對結算款項進行確認,遂駁回賣方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則認為買方既未予回復、也未否認,應視為對賣方主張的默認,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網絡聊天時使用表情符號,已成為廣大網友們必不可少的輸入習慣。表情符號有利于網絡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簡約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文字難以表達的情緒態度,然而,不當甚至惡意使用表情符號也會導致消極結果,衍生出糾紛、侵權甚至違法犯罪等諸多法律問題。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語境下使用表情符號也需謹慎。來源:央視網 江西法院 江蘇高院 極目新聞(本內容版權歸原發布機構和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聯系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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