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全額自發自用兩類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公告。
文件中要求,申報工業園區應需滿足新增用電負荷配置的新能源項目,新增負荷需求的時間周期應不低于新能源的全壽命周期。并要求新增負荷所配置的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存量自備負荷部分按需配置儲能比例。
在《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試行)》中。定義了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為:
一是基于偏遠地區生產生活供電的微電網等其他新增用電負荷,可按實際供電需要配置新能源規模,實現全額自發自用。
二是在滿足國家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新增用電負荷內部自有或租用周邊其他單位閑置建設用地開發的全額自發自用分散式風電項目,容量不超過5萬千瓦;
三是結合新增用電負荷,利用建筑屋頂開發建設全額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容量不超過6兆瓦。
四是利用露天排土場等開發建設條件,用于新增礦區用電的全額自發自用光伏項目。
五是在運燃煤電廠廠用電負荷配置的新能源項目不超過機組容量8%。
同樣在申報全額自發自用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時,也要求微電網配套建設的新能源項目、分散式風電項目、礦區用電配套新能源項目儲能配置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