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宣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日本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46%,韓國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7.9%、9.1%、46%。
據了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具有內部損耗低、帶寬大、易于升級擴容和成本低的優點,主要適用于各類光纜結構,包括光纖帶光纜、松套層絞光纜、骨架光纜、中心束管式光纜和緊套光纜等,能夠廣泛應用于高速率、長距離傳輸,包括長途網、市內城域網,以及接入網等在內的通信骨干網。
中國自2005年起對原產于日韓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至今已持續十多年。2021年12月31日,應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商務部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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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故中方做出決定,繼續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事件回顧
2005年1月1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美國公司稅率為46%,日本公司稅率為46%,韓國公司稅率為7%-46%。
2008年6月23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19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將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2.3%。
2009年5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36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繼承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0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期終復審立案調查,同時終止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的反傾銷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92號公告,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44號公告,決定由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繼承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7%的反傾銷稅率。以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
2012年7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12年第37號公告,決定由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繼承原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2.3%的反傾銷稅稅率。以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品,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韓國公司”所適用的46%的反傾銷稅率。
2013年3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將LS電線株式會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9.1%,將大韓光通信株式會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7.9%。
2015年12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7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第二次反傾銷期終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12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78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務部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2009年第36號公告、2010年第92號公告、2011年第44號公告、2012年第37號公告和2013年第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1年12月31日,應中國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47號公告,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