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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熱聞】寧夏鼓勵光伏、風電項目以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時間:2022-09-09 16:03:05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鼓勵優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礦廢棄地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科學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按原地類認定,不辦理轉用審批手續。

以下為原文


(資料圖片)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局,廳機關相關處室、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保障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光伏發電基地、大型風電等新能源產業發展,助力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現就做好用地保障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等新能源產業規劃共享機制。結合資源稟賦、土地用途、生態保護、國土空間規劃等情況,將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布局的光伏、風電產業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現新能源產業用地布局與企業、行業協會和研究機構等的共享,引導新能源產業有序發展。支持光伏全產業鏈制造基地、低碳零碳產業示范園等新能源項目建設,在各級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建設用地規模,保障產業發展空間。

二、鼓勵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鼓勵優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礦廢棄地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科學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按原地類認定,不辦理轉用審批手續。一般光伏發電項目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光伏復合項目、鄉村振興專項安排的光伏發電項目確需使用農用地的,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建設用地管理;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陣占用一般農用地的,在不破壞農業生產條件的前提下,可不改變用地性質,不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簡化風電場“以大代小”用地審批手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風電場原則上不得進行改造升級。風電場改造升級應盡量不占或少占林地,改造升級確需使用林地的,應符合使用林地條件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不改變風電場范圍,僅對部分塔基用地進行調整,改造后永久用地面積總和小于改造前面積的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不再重新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未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部分土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四、提升復合利用光伏項目用地效率。在整縣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千鄉萬村馭風計劃”“千鄉萬村沐光行動”中利用原有房屋和構筑物建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設施的,若在不改變建筑面積、總高度、層數、外立面及不影響建筑安全等情況下,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經批準通過流轉、租用、承包等方式,在養殖圈棚、溫棚、魚塘建設光伏復合發電項目,只對升壓站、管理用房等設施辦理建設用審批手續。

五、保障新能源配套產業用地需求。新能源配套產業項目,屬于產品加工制造、高端裝備修理等項目,按工業用途供應建設用地,鼓勵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新能源項目工業用地內兼容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兼容設施建筑面積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可仍按工業用途管理;屬于研發設計、檢驗監測、技術推廣、環境評估與監測的項目,可按科教用途供應建設用地;屬于新能源發電運營維護的可按公共設施用途供應建設用地;屬于新型信息技術服務等經營項目,可按商服用途供應建設用地。鼓勵新能源項目用地根據企業生產周期,采取彈性年期、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地方式供應。

六、擴大新能源產業用地有償使用范圍。鼓勵光伏、風電項目以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出讓價格參照同地域工業用地基準地價評估確定,土地用途確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出讓方式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供應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協議方式供地,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為25年。裝備制造、生產加工等工業用地依法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個市場主體競爭的前提下,可將投資和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類型、生產技術、產業標準、產品品質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七、保障零星小面積能源配套項目用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用地面積小、需多點分布的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應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發展改革、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資產移交及運營管理要求進行研究,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用地標準,且不影響供應環節的公平、公正競爭的,可依法先將配建要求納入供地條件,明確產權關系。

八、加強新能源產業用地監管。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光伏、風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監管,適時對光伏發電、風力發電項目用地情況開展專項監測,包括土地利用、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實施情況、光伏支架約定高度落實情況。項目用地中按建設用地管理的,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規定;光伏陣列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不得擅自硬化或破壞土地,用地單位應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變相用于非約定用途,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項目用地約定時限到期后,用地單位須恢復光伏方陣用地土地利用原狀,未按規定恢復的,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進行整改。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鍵詞: 建設用地 自然資源 審批手續 主管部門 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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