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永晟”)于2022年11月14日與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人民政府簽署了《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開發協議》。雙方確定在和縣境內開展光伏發電項目的前期工作,由深圳永晟對和縣光伏項目進行整體規劃,根據規劃開展后期工作。擬在馬鞍山市和縣境內建設和縣永晟新能源400MW光伏發電項目,計劃投資規模為10億元(實際投資額以實際建成電站容量確定)。
本次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系公司回歸主營業務的發展戰略,公司前期出售了部分光伏電站,在獲得電站股轉款后有計劃地推進新建電站項目,逐漸恢復公司持有光伏電站規模,從而不斷增強該主營業務板塊的可持續經營能力。
協議的主要內容
(資料圖)
甲方:和縣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合作范圍和規模
經乙方現場勘查,雙方確定在和縣境內開展光伏發電項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對和縣光伏項目進行整體規劃,根據規劃開展后期工作。根據資源條件和建設條件擇優選址分期建設,最終建設裝機容量需要考慮電網送出容量限制和安徽省有關新能源發展規劃等客觀因素。
1、擬建設項目:和縣永晟新能源400MW光伏發電項目
2、計劃投資規模:10億元,實際投資額以實際建成電站容量確定
3、建設地址:馬鞍山市和縣境內
4、項目建設內容:乙方(包括乙方及其關聯公司,下同)擬在和縣建設400MW光伏發電站項目,根據條件情況分期建設。若和縣資源狀況和建設條件等因素許可,乙方將繼續擴大投資光伏電站項目。
(二)項目建設進度
1、按照國家有關新能源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乙方承諾自雙方正式簽訂本協議后1個月內在和縣選點,并開始收集整理、分析數據及其他相關資料,開始和縣新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2、乙方將在進行數據詳細分析后,根據資源情況和建設條件,進行項目開發評估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在項目滿足乙方最低開發收益率要求及符合公司的投資決策的前提下啟動項目核準批復工作。
3、乙方在協議簽訂后的12個月或取得相關批文3個月內,以孰晚為準,做出是否在和縣境內開發投資光伏電站的決定。如果資源具備開發條件,而未能取得相應電站指標、新能源發展規劃或接入系統等客觀條件暫時不具備而影響了乙方的投資決策,則乙方做出是否投資決定以及啟動前期工作的時間可相應推后,具體時限雙方另行協商。
4、項目核準并取得備案證、前期所需的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獲得批復、項目整體具備開工條件后,經乙方及其母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同意投資建設該項目后6個月內乙方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