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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看熱訊:土地私有化發展,以及帶來的社會結構變遷

時間:2023-03-06 19:05:11    來源:莎談史記

戰國時期, 土地私有制逐步確立 。隨著井田制的解體,“ 國人”耕作的份地首先私有化,貴族們也將自己名下所占有的土地轉化成私有土地。私有化的發展導致土地的買賣大量出現。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些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肯定了土地買賣行為 。例如,在商鞅變法中,就將土地買賣明確規定為合法。由于土地具有重大的經濟價值,所以戰國時期的各個社會階層,都對土地買賣表現出積極的態度。

戰國晚期趙國的將軍趙括,就把趙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

另外,一些大商人和高利貸者,也紛紛把高額利潤轉移到土地上來,使得土地買賣行為更加頻繁。 土地買賣的發展又從另一個方面加快了地私有化的進程,強化了土地私有的觀念。

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使國家的 賦稅征收制度 隨之發生變化。由于土地私有制度成為一種普遍的土地制度形式,古老的籍法、貢法或徹法都不能適應新型土地制度的需要,因此 到戰國時期,各國都普遍實行了按土地數量征收賦稅的制度。

按地征收賦稅的制度,早在春秋中晚期就已經出現,到了戰國時期這種賦稅形式發展成為當時的“常征”?!赌印まo過》中說:“以其常征,收其租稅,則民費而不病?!? 其中的“常征”,就是指向百姓征收田地稅。 當時田稅的稅率,一般是畝產量的十分之一,所以叫做 \"什一之稅\" 。

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還使整個社會的階級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土地私有化的第一個結果,是 促成了一個自耕農階層 。由于村社制度的瓦解,原先擁有一小塊份地的國人和庶人轉化成為小土地私有者,他們自耕自種,除一部分收入要交給國家外,產品都為自己所有,這個新興的社會階層,就是自耕農。

自耕農除了要交納田稅之外,還要為國家承擔兵役、力役及其他各種苛捐雜稅。 當時的這些自耕農,一般是五口之家,每家占有田地百畝,男耕女織。盡管每個自耕農的經濟規模很小,但他們卻是國家賦稅的主要來源及兵役、徭役的主要承擔者,所以 各國對于這些小自耕農階層,都普遍采取鼓勵發展的政策。

商鞅變法時就明確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這項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擴大、充實秦國的自耕農階層。另外,為了保證賦稅及兵源,戰國時期各國對于自耕農階層都采取了嚴格控制和嚴格管理的政策,將他們用什伍制度編制起來,不準他們隨意遷徙。

隨著土地私有化的發展,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層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 除從舊貴族中轉化出一部分地主以外,各國普遍實行的獎勵軍功政策更是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快造就了一大批新式地主。例如,魏國的將軍公叔痤因為有軍功,就受到了一百四十萬畝土地的賞賜。吳起在任魏國河西守的時候,也曾懸賞過能攻克小亭者,其中就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上宅”的內容。魏國考選“武卒”,選中者就可以得到一定數量的田宅。秦國的商鞅變法,明確規定要“依軍功行田宅”,即根據軍功占有田地和宅屋地。 由于戰國時期各國之間的戰爭十分頻繁,很多人通過建立軍功成為地主階級。

此外,一些大手工業者、大商人及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人在各國重農抑商政策的推動下,也不斷將其巨額利潤轉化為土地財產形式,由此形成一個 新式的商人地主階級 。當然,平民通過努力勞動,發家致富,購買土地,也可以晉升到地主階級當中。

與地主相伴生的是佃農和雇農。 地主階級的發展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土地兼并的過程。土地兼并的發展,必然會導致大批自耕農的破產。這樣, 一方面,破產的農民為了生存,便只有去耕種地主的土地,從而成為佃農和雇農。另一方面,地主擁有大量的土地,也不可能自己去耕種,他們或者將田地租佃給失去土地的農民,或者雇用一部分人手來耕作,這就維持了佃農與雇農階層在社會中的存在。

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一方面要按實際占有土地的數量向國家交納田稅,另一方面,又要向耕種自己土地的佃農或雇農收繳田租,這是 戰國時期形成的一種新型經濟關系 。在秦漢以后的中國社會中,這種經濟關系一直是最重要的經濟形式之一。

戰國時期,除土地私有制以外,還存在著一種 國家授田制度。 這種授田制度,根據國家掌握的戶籍,按戶授給田地和宅基地。例如,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后,就實行了按戶籍身份授田的制度?!肚芈伞?田律》記載:“入頃芻顛,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桑二石。\"在魏國,商人、店主、贅婿等幾類人由于身份低下,不能單獨立戶,因此也就不能授予土地。

授田制度是在國家掌握大量土地的情況下實行的一項土地制度,從《秦律》的記載來看,這項制度的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督促墾田,保證農業生產的規模。但是不容置疑的是, 授田制度的實行,必然會在社會上造就大批的自耕小農。

關鍵詞: 戰國時期 地主階級 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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