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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增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

時間:2022-01-18 16:35:0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必須維護公競爭的市場秩序,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新修訂的《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修訂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突出亮點?日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了牽頭起草《條例》修訂的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相關部門和法律專家。

高位推動 高質量立法

作為《條例》的主要上位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7年11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2019年4月再次修正部分條款。修訂前的《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于1995年制定,經1997年、2012年兩次修正,其中的部分規定已不符合國家有關上位法規定。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在四川省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執法檢查時指出,四川工作基礎扎實,有條件為法律的完善及全國的市場環境建設貢獻更多的智慧和經驗。四川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彭清華等領導就《條例》修訂作出要求,明確提出了《條例》修訂任務。

按照四川省政府2021年的立法計劃,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牽頭《條例》修訂起草工作。省局成立了工作專班,配套專項經費,提供充分保障,確保修訂質量。其間,工作組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認真開展論證評估,謹遵立法程序,及時提請審查。2021年11月25日,《條例》經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副局長茍小蘭表示,《條例》修訂工作注重增強部門協同度,提升保護精準度和解決問題靶向度。圍繞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衍生出的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參考借鑒上海經驗做法,先后赴重慶、山東、浙江等省(市)開展實地調研,充分吸收院校研究成果,廣泛聽取首屆行政立法咨詢專家、法律業界人士建議,深入省內自貢、德陽、遂寧等地,全面收集市(州)市場監管局、行政立法基層聯系點、有關行業單位意見建議,著力解決制約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突出問題,提升法律的針對和實效

“四川特色”體現立法新理念

修訂后的《條例》共6章32條,分為總則、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據介紹,《條例》在貫徹落實國家法律精神和相關要求的同時,注重突出地方特色,通過探索建立區域執法協作機制、發揮監管合力、豐富競爭政策實施工具等創新舉措,積極促進四川省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作為黨和國家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正加速推進。為了強調構建區域協同執法機制,尤其是為了回應建設成渝雙城經濟圈的制度需求,《條例》在總則中規定:“推動建立川渝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作機制,與重慶市開展聯動執法,從執法標準統一、執法信息共享、執法結果互認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川渝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和市場環境優化。”《條例》還規定了各地區與各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協作,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

“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靠多方主體共同努力。”四川大學法學院創新與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表示。因此《條例》用專章規定“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相關內容,從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監督檢查部門、縣級以上人大,到全社會任何組織和個人,圍繞多角度、多主體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共同營造公競爭環境。

“將成渝雙城經濟圈、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等內容寫進《條例》,實際上是把相關重大決策、工作機制落實到法規層面,體現出立法理念的轉變。”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競爭處處長姜文彬說。

新增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

《條例》規制了以下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商業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和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據了解,《條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地方實際與執法實踐,在上位法基礎上對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細化。

袁嘉表示,此次修改主要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依據,進一步厘清了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新增了許多順應現實需要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此次修改變動較大的部分”。

具體而言,《條例》除規定了商業混淆行為的基本類型外,還分別對“使用”“引人誤認”和“有一定影響”做了進一步解釋;規定了商業賄賂行為主體、目的、手段和不屬于商業賄賂的行為;關于虛假宣傳,明確虛假和引人誤解的關系,用列舉的方式界定了宣傳行為;完善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相應保密措施以及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完善了有獎銷售應明確規定的信息類型,以及謊稱有獎的情形;明確了商業詆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信息;列舉了五種互聯網新型不正當行為。

目前商家熱衷于在線上線下開展有獎銷售。《條例》在不正當有獎銷售條款,秉持有利于消費者原則,明確“有獎銷售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獎項種類、參與條件、開獎方式、兌獎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條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隨著互聯網臺經濟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比如流量劫持、強制不兼容等。此類行為的特點是,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對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同時,增加“未經用戶許可或者授權,下載、安裝、運行、更新應用程序,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程序正常運行”的規制條款,以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

在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方面,《條例》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對其他國家機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支持、包庇、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通報義務。可以通報該機關、單位,同時抄告該機關、單位的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相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條例》總則第一條明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是《條例》的重要任務之一。”四川蜀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強認為,《條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間是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的關系。

謝文強表示,自己長期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深知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相互依賴不可分離的,但由于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等諸多因素,消費者往往處于市場比較弱勢的一方。為此,國家頒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予以專門保護。《條例》所列舉出的7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對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系,可以分為直接侵害消費者權益和間接侵害消費者權益兩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虛假宣傳、不正當有獎銷售和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3種;間接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4種,分別是商業混淆、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和商業詆毀。自己將在以后的消費維權法律工作中,更加注意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更加合理地運用《條例》,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本報記者 劉銘)

關鍵詞: 類型化 不正當競爭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