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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浮橋被判刑一事,又有了新進展。7月5日,吉林省洮南市交通運輸局表示,目前已經有造橋計劃,正在等待審批。6日,一名前法官在網上發文表示:本案定性為尋釁滋事罪不妥。一是沒有強拿硬要,過橋費是村民自愿給的;二是屬于積德行善行為,一座浮橋讓村民少繞行了70公里。法院的判決犯了機械主義錯誤。
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正觀視評:
這兩條消息,讓我們看到了這起事件的轉機。一方面,此事已經引起當地政府的重視,造橋計劃提上日程,當地村民的過河難問題有望得到解決;二是,這起案件有可能會被糾正,建橋當事人黃德義有被改判的可能。
但必須要說,這些轉機來得還是有點晚了。黃德義花費十數萬建的浮橋已經被拆、其本人也已經被羈押了11個月,即使最終改判,這些損失誰來補償?
因此要問,既然建橋是有必要的,當初為何一定要拆掉村民自建的浮橋?如今拆了又建,不是浪費公共資源嗎?
當地水利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村民自建的浮橋存在一定安全隱患。這或許有道理,但據黃德義稱,2015年時,水利部門曾讓他交錢,說是一年交5萬,后來降為1萬,如果不交,橋就得拆除。黃德義表示,他交了2年,共2萬,后來沒有再交,橋就被拆了。
對于這一說法,當地水利局表示將會核實。如果是真的,那就太讓人疑惑了,難道交了錢就不存在安全隱患了?就合法了?當地需要給出一個有說服力的解釋。
個人修路造橋,自古被視為積德行善,哪怕在現代法治社會,也不該機械地套用法律進行處罰。黃德義修橋方便了村民,這是不爭的事實,斷不該落得個判刑的結局。希望當地盡快予以糾正,別讓村民們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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